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项目编号:20170725-01843
截止日期:2017年07月31日 17时00分12秒
项目联系人:姚远
联系人电话:36063480
招标内容:

 

 

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询价函

 

第二部分               询价过程

 

第三部分               报价文件

 

第四部分               用户需求书

 

第五部分               合同

 

 

 


 

第一部分:询价函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现就以下项目的采购进行询价,接受合格的供应商提交询价文件。有关事项如下:

1. 采购编号:

2. 项目内容:对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项目进行施工监理

3. 询价函发出时间: 2017年7月25日

4. 递交询价文件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

5. 主办单位: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6. 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空港四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307室

7.  人:   联系电话:36063480       

8. 合格报价人:

1)、报价人必须为具备本项目履约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同时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提供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2)、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有效证书;

3)、负责视频监控项目监理团队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信息系统监理师中级以上(含中级)的有效证书,团队成员必须有2年及以上的监理工作经验,人数必须2以上(不含总监)。

4)、投标人(包括其关联公司)2014年至今与招标人(包括其下属公司以及关联公司)无发生各种诉讼、仲裁、不良投诉以及违约行为的情况(须就上述内容提供承诺函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付款时投标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证明文件:

6.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6.2、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或2017年1月份或之后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须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6.3、2017年1月份或之后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段内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纳税申报表。

6.4、2017年1月份或之后的社保部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文件原件,或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或税务部门)网站打印的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参保证明(证明内容须包含有效期内的查验办法、核查网址和专用章等)。

6.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提供承诺书)

9. 限价说明: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2万元,如报价文件所报总价超出本项目的限价,采购人有权拒绝其报价。

10. 施工期限:

项目2017年9月30日前完工。

11.询价文件中的重要条款(带“★”号条款)不允许偏离,如项目报价文件中对重要条款有偏离,将导致报价文件无效。

12. 报价文件的递交

1)、报价文件的密封与标记

1.1报价函、报价一览表及其设备清单应放在一起单独密封;

1.2 报价文件密封袋(箱)正面应写明采购人名称和地址、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和地址、联系人名称和联系方式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以便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3 报价文件密封袋(箱)应用封条在开口处密封,填写密封日期,封条上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4 如果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清而造成报价文件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2)、报价文件的提交形式和地址

2.1采购人不接受以电报、电话、电传、传真、邮寄方式的报价文件,如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如期送达,供应商需要在报价截止前 24 小时及时联系采购人工作人员,得到同意后方可如此响应;

2.2 报价文件应于规定的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至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空港四路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307室。

13. 询价结果变更

由于存在最终用户需求变更、设计方案变更等因素,采购人保留在询价之后进行变更工程范围及工程量调整的权利。

14. 成交报价人的确定:

详见第二部分询价过程。

15. 询价结果发布

采购人会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管理网络平台(wz.gamc.cn)发布询价结果,并于公示完毕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已盖公章的成交通知书发给候选成交供应商,原件及扫描件均有效。


第二部分:询价过程

1、评审小组组成:

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2、项目报价文件的初审:

评审小组将审查项目报价文件是否完整、供应商是否符合合格条件、报价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项目报价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报价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报价文件应该是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主要条款(加“*”号)、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如果项目报价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其报价文件将可能被拒绝。但评审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相应的澄清补充:

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1)  如果总价与数量乘单价的积而得到的总价不一致,则以单价为准计算总价。

(2)  如果用大写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大写数值为准。

4、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

评审小组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报价文件中的商务服务方案等方面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其构成及权重为:价格得分占20%,商务技术方案得分占80%,详细评分标准如下:

1)商务服务方案评审细则:

表一、商务技术方案评分表(80分)

评审内容

分值

评审范围

1

投标人的资质和认证证书情况(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评标现场核查)

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甲级资质

5

有得5分,无或其它得0分。

投标人具有国家或省级保密管理机关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且业务范围包含工程监理

5

有得5分,无或其它得0分。

2

投标人同类项目业绩情况

2013年以来监理的民航信息弱电系统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合同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作为评审依据】

15

1.提供合同金额1000万(含)以上的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5分,累计不超过15分;                       

2.提供合同金额300-1000万(不含)的业绩,每提供一个得5分,累计不超过10分;

3.业绩得分合计不超过15分。

3

监理团队配备,(同一人只能按照项目组成员中的一个角色进行计分)

项目负责人具有:(1)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证书;(2)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3)PMP证书;(4)中国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咨询工程师证书;

4

具有1-4项全部证书得4分,每缺少一个证书扣1分,无或其它得0分。

配备的驻场监理人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具有两年以上的民航信息系统监理工作经验(以提供工作合同复印件为准)。

12

必须2人,多1人得2分,满分6分。

4

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方法、工作手段、工作流程)

依据 “招标项目概况”的总体目标和建设内容进行编制;对项目建设目标、内容分析透彻,理解到位;提出项目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设计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项目文档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具体方法和措施,符合招标项目的实际。

18

优:非常具体、实用、合理得10-20分,

良:具体、实用性、合理性可行的,得6-10分,

差:不具体、实用性、合理性不可行,得0-5分。

5

质量(完成时间、安全、投资控制)保障措施及方案

针对项目编制进度计划及相关保障措施,提供一整套信息化监理的全流程表单和文档模版体系。从项目的进度控制、安全保障、投资控制方面,是否满足项目实施要求,是否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进行综合评价。

18

优:非常具体、实用、合理得10-20分,

良:具体、实用性、合理性可行的,得6-10分,

差:不具体、实用性、合理性不可行,得0-5分。

6

违约承诺

考察投标人提供的违约承诺,根据询价文件的需求和询价文件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3

优:非常具体、合理得5分,

良:具体可行的,得3-4分,

差:不具体、不可行,得0-2分。

 

注:以上评审均仅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进行审查。

 

2)价格评审细则:价格分满分20分,各供应商的价格得分按如下标准计算:

(2.1) 基准价:在通过初步评审的供应商的报价中,最低价为基准价。

(2.2) 当报价等于基准价时,价格得分为20分;

(2.3) 当报价>基准价时,每高于基准价一个百分点(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扣0.3分,扣完为止 ;

(2.4) 按上述方法计算的结果保存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5、综合得分计算:

综合得分=商务服务得分+价格得分。

6、成交供应商的确定:

评审小组按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并向采购人推荐成交供应商。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综合得分相同,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 服务方案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2)商务得分高者,名次列前;

按照上述顺序排列名次后,如果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综合得分为第一名,由评审小组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供应商排名先后。

7、与采购人的接触:

1)除供应商须知的相关规定外,从报价文件截至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未经采购人书面要求,供应商不得就与其项目报价文件有关的事项与采购人联系。

2)供应商试图对评审小组的评比或采购人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以下条目必须分别加盖公章):

1. 报价函(须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和企业签章);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报价一览表(服务期间内提供全部工作内容服务的总包价(含税价));

4. 供应商基本情况(商务服务方案各评分因素细项证明);

5. 合格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 技术要求响应情况(用户需求);

8.所有的供应商需在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采购、招商管理网络平(wz.gamc.cn)主页中“合作商注册”模块,按规定格式填写正确的供应商登记信息,登记为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已注册的除外)。提交报价文件中必须提交供应商登陆系统打印的合作商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附件1:报价函

: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贵方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询价文件的要求,我司在此提交项目报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签字人代表以此函申明并同意:

(1) 我方将承担按照询价文件的所有条款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  我方已详尽研究了所有询价文件包括修正文(如果有), 所有已提供的参考资料以及有关附件并完全明白, 报价人必须放弃在此方面提出含糊意见或误解的一切权力。

3)我方同意按照采购人可能提出的要求提供与其所递交报价文件有关的任何其它数据或信息。

4)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报价或任何贵方可能收到的报价文件。

5 所有与本项目有关的公函应发往下列地址:

             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报价文件连同贵方成交通知书应构成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合同, 直至正式合同编制完毕并生效。

            报价人名称:

              (公章)   

             报价人地址 

             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章:

                  期: 

 

附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报价人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表本公司授权(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谈判,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报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3:报价一览表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愿意参加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询价,在响应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要求基础上,按以下价格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报价总价(报价货币:人民币元)

(小写)            

(大写)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务:                                     

                                                                                   

                                    


 

第四部分:用户需求书

 

一、所监理项目基本情况

综合信息大楼建设地点位于白云机场南工作区A3-3地块,总建筑面积32860平米,地上7层、地下2层,大楼按照“运行指挥、信息数据、危机处理、新闻发布、生活保障”5个中心的概念设计;定位为机场日常生产运行、调度指挥、应急救援、新闻宣传、服务保障、统一协调的中心,是股份公司的前场生产保障的核心指挥控制机构。因此,安防系统建设是信息大楼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信息大楼正常运行提供了关键的安全保障。

系统建设基于“先进性、开放性、扩展性、安全性、可靠性、标准化”原则建设,是一套独立的系统,实现对综合信息大楼主要出入口、各楼层通道口、机房区域等重点区域和重点目标进行视频监控和通行许可的功能。系统由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安防集成管理系统、安防网络系统、安防存储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6个部分构成。安防网络系统是各系统的传输网络,是各系统交换信息的桥梁;安防集成管理系统是建立在视频监控系统、门禁系统上的集成管理平台;视频监控系统为数字监控系统,前端采用1080P高清数字网络摄像机,部署在弱电设备间、出入口通道、楼内停车区、电梯内。弱电设备间、出入口通道、大楼二层外墙等重点区域;门禁系统采用磁力锁,控制器与读卡设备采用星型连接,设有读卡器、电动门锁、出门按钮、门状态感知器、门复位器。其中门状态感知器可感知门的状态,电动门锁含有门磁,具有非法入侵报警功能,在非正常开门的情况下,门禁系统后台及管理工作站显示报警信息,在本地提供报警输出功能。停车场管理系统实现对内部车辆的管理和控制,采用高清车牌识别摄像机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进行车牌识别、图像抓拍以及计数,同时,为方便入场停车引导,在入口设一块LED大屏,显示停车库内车位情况、公告提示信息等。投资概算约629万元。

 

二、监理需求

按照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项目”建设方案,委托一家具有信息化监理资质单位,该监理单位应依照相关标准,结合我司有关要求,按照软件开发的规律特点,以成功实施门户平台项目建设为目标,本着科学、公正、严格、守信、守纪、守法等相关原则,为我局提供软件工程全过程监理服务。

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 工程质量控制

通过协助用户审查和确认承建商按项目要求出具的各类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包括方案中涉及的设计方法、技术路线、组织保障、工作计划、培训安排等内容,确保方案设计、实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工程质量。

(二) 工程进度控制

1.审核承建商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2.对工程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商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工程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3.组织召开进度协调会议,解决进度控制中的重大问题,签发会议纪要;

4.当工期严重偏离计划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商尽快采取措施。

(三) 合同管理

1.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商按时履约,包括承建商项目人员安排、文档编制与提交等;

2.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3.对合同变更、索赔、违约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4.对工程暂停、复工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5.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商提交的付款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四) 文档管理

1.协助用户做好档案的管理,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等;

2.做好项目建设监理日志、周报、月报、工作简报及项目大事记,及时提交专题、验收、总结等监理报告;

3.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研讨会等各类会议纪要;

4.督促、检查承建商及时完成各阶段设备资料、工程技术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 数据安全管理

协助用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敏感数据和资料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六) 知识产权管理

1.协助用户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成果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防止被非授权使用;

2.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知识产权的产品和系统的使用审核,保证不在本项目建设中出现违反知识产权的行为。

(七) 保密管理

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以及所有施工过程资料和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用户许可不能外泄。

(八) 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1.负责监督施工过程中的用电、用火、用水安全及防盗、防破坏等措施的执行;

2.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影响用户系统运行、数据管理和业务运作等环节,要求承建商必须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并予以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3.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现场环境,保障施工现场卫生、整洁、有序。

(九) 项目会议

1.为保证监理工作的开展和实施协调,监理方可组织必要的会议来保证:

1)项目协调会;

2)项目周例会;

3)项目专题研讨会;

4)项目问题通报会;

5)项目阶段及最终验收会。

2.监理方还应积极参加以下会议:

1)项目专家论证评审会;

2)项目阶段工作总结会。

(十) 组织协调

1.监督各方履行职责,协调各方的工作关系;

2.建立畅通的沟通平台和沟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使项目信息在有关各方之间保持顺畅流通,积极协调项目各方之间的关系,推动项目实施过程中问题的解决。

3.采用信息化手段,如信息化工程监理管理平台软件对项目进行监理,提高业主单位、承建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各参与方的沟通效率。

(十一) 其他工作

协助建设方方完成其他方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及解决方法等工作。

监理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应对监理工作机制、组织架构、实施人员、培训验收等方面提出具体计划和实施方案。

(十二)监理单位服务准则

1.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4.不泄漏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6.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7.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8.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9.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协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附件:合同

 

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广州市          

签订日期:二0一 七 年  月  日


第一部分  总则

委托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工程地点: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地点

投资金额: 直接工程费约为553万元。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本合同的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与“ 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如有抵触之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综合信息大楼安防系统监理项目 ”招标文件、答疑及补充通知;

2)乙方的投标文件;

3)本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本合同专用条件;

3.本合同标准条件;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中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以本合同签订最后一个签字日为准)至视频监控项目建设完毕并通过最终验收结束。

七、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肆份,乙方两份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提交书面的监理报告。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购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固定通讯设施接口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购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或现场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成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10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20日内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监理行业的有关文件

信部信[2002]570号《信息系统项目监理暂行规定》;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国标)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2.国家、行业及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7-2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87-2010);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7);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安全技术防范防雷设计规范》公安部;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标准》(GBJ42-81);

《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无屏蔽双绞线系统现场测试传输性能规范》(EIA/TIATSB67);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92)

《电子计算机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SJ/T30003-93);

计算机房活动地板技术条件(GB_6650-86);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T2887-2000》;

《信息技术软件包质量要求和测试》(GB/T 17544-1998);

《计算机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规范》(GB/T12504-1990);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GB/T12505-1990);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 8567-88);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规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3.其他法律法规或标准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检查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MH7010-2003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编著的《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2002年3月第一版;

其他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专业技术规范;

招标人提供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条监理工作包括:制定系统建设监理计划;负责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建立完整的系统建设验收标准和验收流程、设备存放管理规定、设备运输安全管理措施等规章制度,执行并提交过程记录;建立现场管理控制流程,编制项目的现场测试方案和表格模版。提供监理验收报告,以及工程监理竣工文档。

第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文件:

1、监理细则一份

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公司技术部门审核后送业主方。

2、监理周报及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向委托人每周报送“监理周报”,每月报送“监理月报”,报告工程施工动态和监理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

3、监理通知(每次一份)

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下达的监理指令,每次送一份给委托人。

4、会议纪要(每次一份)

由监理主持并负责记录的会议纪要,发给所有参加单位一份。

5、结算审核意见

6、专项技术报告

需要时,向委托人递交本工程的技术分析报告或建议。

7、《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必需提交的资料

8、需要委托人审批的资料(由监理先出具意见):

1)工程变更

2)施工方案

3)总进度计划、月季进度计划及委托人要求申报的进度计划

4)工程进度款

5)质量事故处理意见

6)工期延期报告

7)需要委托人审批的施工单位申报的其它资料

8)竣工验收资料

9、需多方共同审查签认的资料

1)隐蔽验收、分部分项验收及竣工验收

2)预算外签证

10、其它委托人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1. 工程招、投标文件、设计文档和图纸、工程合同、现场资料(包括原始资料);

  2. 委托人提供文件目录,文件号,文件正本,保密资料注明密级;

  3. 监理人代表签收文件,确认签收日期;

  4. 项目完工后监理人交还以上资料,委托人代表签收并确认交还日期。

  5.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  监理人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驻场人员提供如下设施:合同执行所需的合适的办公室环境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报酬比率为监理费总额除以项目中标总投资额。

    第八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本合同监理费为    (大写:   

    1)本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      (大写:      ) 

    2)项目建设完毕并初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合同额的60%;即  (大写:     

    3)项目完成终验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人收到监理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支付手续,向监理人支付余款;即  (大写:     

    第九条 委托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支付监理报酬手续,每逾期1天,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总额 1 ‰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高不超过监理费总额的5%。由于财政资金拨款不到位而导致委托人逾期付款的,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此情况不能成为监理人拒绝提供服务的理由。

    第十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在诉讼期间,除有争议部分的事项外,合同其他部分仍应继续履行。

     

     

     

     

     


甲方(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 广州新白云机场南工作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电     话:  020-3606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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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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