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区管理部服装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5日 作者: 点击数: 【字号:
项目编号:20200805-01975
截止日期:2020年08月12日 10时00分00秒
项目联系人:李工
联系人电话:83271559
招标内容:

详情见链接:/UploadFiles/飞行区管理部非管理岗服装采购项目综合评审文件(1)_202008050916148115.doc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切实提高非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本部、直属部门、分公司、各全资或控股公司(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  股份公司对非招标采购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股份公司和各单位两级非招标采购管理体系,所有非招标采购活动均纳入两级管理体系统一实施。  

第四条  股份公司所有非招标采购项目实施工作均应通过集团公司统一的采购平台(wz.gdairport.com)发布采购信息,实现在线监督和阳光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非招标采购项目,是指以招标之外的方式取得工程、货物、服务所采用的采购方式,包括网上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直接采购。  

第六条  本规定所指的合作商,包括工程承包商、货物供应商和服务供应商。  

第七条  下述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适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一)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外;  

(二)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之内,但经过两次招标均未成立,按程序经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的;  

(三)属于股份公司按规定建立的各类供应商库服务范围以外的。  

第八条  非招标采购工作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开展:  

(一)项目须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审批;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明确的采购所需的技术、商务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已经具备。  

第九条  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活动在同等条件下,经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优先选择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成员企业。  

第二章  实施权限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由股份公司本部和各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项目实施权限如下:  

(一)股份公司本部各部门直接管理的非招标采购项目按职能划分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按本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二)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均由各单位按本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三)信息化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技术方案需按股份公司相关管理办法要求,经信息科技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各单位自行组织项目采购文件的审核;  

(五)各单位自行决策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非招标采购项目。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与股份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构成一致,对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活动;  

(二)审议股份公司本部实施的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采购文件及成交结果,并由副组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确认  

(三)对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非招标采购工作负责指导;  

(四)按程序对股份本部非招标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和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项目的信访投诉处理结果进行审定;  

(五)研究决定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一致,在非招标采购工作方面的具体负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制订和完善公司有关非招标采购管理规章制度,规范非招标采购管理程序;  

(二)监督检查股份公司各单位的非招标采购工作;  

(三)落实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四)审核股份公司本部各部门实施的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及各单位的采购管理部门对非招标采购工作全过程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或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非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对涉及非招标采购业务的职能部门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调查处理非招标采购工作中发生的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  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投诉,由业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职责和业务工作程序归口处理,并按规定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反馈。  

第三章  合作商的选择原则  

第十七条  股份公司依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选择合作商。  

第十八条  参与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合作商应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被列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三)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合作商(包括独立法人及其关联公司和自然人)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非法人实体单位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尚未完结的;  

(五)被股份公司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仍在处置期内的;  

(六)其它失信情况的。  

第十九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合作商选择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网上竞价和综合评审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商不足三家的,采购单位应重新发布采购信息,组织第二次采购。  

如果第二次报名符合资格条件合作商只有两家的,经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继续进行评审,确定合作商。  

如果第二次报名符合资格条件合作商只有一家的,经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直接与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商进行合同谈判。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合作商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因两次招标失败变更为竞争性谈判的采购项目参与谈判的合作商不少于两家。  

第四章  实施方式的确定和实施流程  

第一节  网上竞价  

第二十条  以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通用性强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主,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合作商为成交合作商的项目,应采用网上竞价。  

第二十一条  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的,实施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采购单位确定所采购项目的要求;  

(二)采购单位制定采购文件,并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采购文件应明确采购项目报名截止时间、系统报价开始与结束时间,以及项目需求、价格构成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和规则,保证金(如有)交纳数额和形式,明确保证金退回的条件和时间等,还应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三)采购单位在集团公司采购平台发布网上竞价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竞价开始前,采购单位需登陆网上竞价系统,对报名的合作商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2.开户行许可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5.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加盖公章:  

5.1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2被列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或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5.3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的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4合作商(包括独立法人及其关联公司和自然人)与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其下属的全资、控股公司、非法人实体单位发生各种诉讼和仲裁的;  

5.5被股份公司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供应商,且仍在处置期内的;  

5.6其它失信情况。  

6.合作商提交的应邀文件(不含报价部分)对采购文件是否完全响应的承诺书;  

7.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五)通过资格预审的合作商登陆采购平台网上竞价系统进行线上竞价,未经采购单位审核通过的合作商不能参加网上竞价活动。在设定的竞价起始时间内,如多家合作商报价相同,则按网站服务器时间先后进行排名选择合作商;  

(六)竞价时间截止后,系统关闭竞价项目;  

(七)采购单位形成网上竞价结果报告,按程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八)采购单位发布竞价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采购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二节  综合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购项目技术复杂,质量和服务标准差异大,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对应邀合作商递交的文件需进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合作商为成交合作商的项目,应采用综合评审。  

第二十三条  采用综合评审方式采购的,实施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采购单位确定所采购项目的要求;  

(二)采购单位制定采购文件,并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采购文件应当包括合作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评定成交的标准、保证金(如有)交纳数额和形式、明确保证金退回的条件和时间等;还应当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三)采购单位在集团公司采购平台发布采购公告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合作商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的报价文件,报价文件只能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并对采购文件的全部技术和商务要求做出承诺;  

(五)成立综合评审小组,评审专家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评审专家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建设类项目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项目需要可外聘专家;  

(六)综合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工作后,形成评审结果报告,按程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由采购单位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七)采购单位发布采购结果公告,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采购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三节  竞争性谈判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两次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其他适合于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采购单位制定谈判文件,并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谈判文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1.谈判的程序:包括谈判的轮次以及每个轮次谈判的重点等;  

2.谈判的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价格、服务等;  

3.合同草案: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期限和方式、资金支付方式、验收标准等;  

4.评定成交的标准,明确谈判小组应当考虑的具体因素及相关要求。  

(二)采购单位应在集团公司采购平台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合作商名单  

1.谈判对象应具有采购项目要求的能力且符合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参加谈判的合作商至少三家以上。采用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规定重新组织了第二次开标后或者经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按程序经股份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两家合作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2.采购单位向被邀请参加谈判的合作商发出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至规定的谈判开始之日,一般项目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业务专家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工程建设类项目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项目需要可外聘专家;  

(五)开展谈判  

1.候选合作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合作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的谈判;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合作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内容发生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候选合作商。  

(六)确定成交合作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合作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作出有关承诺,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合作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按照符合采购需求,且质量、报价和服务综合评议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合作商;  

3.谈判小组完成谈判工作后,形成谈判结果报告,按程序推荐成交候选人,由采购单位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4.采购单位发布竞争性谈判结果公告,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5.采购单位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节  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  

<!--[if !supportLists]-->(一)<!--[endif]-->只能从唯一合作商处采购,或合作商拥有专利、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if !supportLists]-->(二)<!--[endif]-->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合作商处增购。  

第二十七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与单一合作商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实施过程及要求包括:  

(一)采购单位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并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申请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单一来源采购实施项目拟选用合作商名称;  

2.项目实施金额;  

3.符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实施的情形;  

4.不采用单一来源采购可能造成的后果。  

(二)采购单位制定谈判文件,并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谈判文件主要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须知、技术要求、报价文件要求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采购单位向单一合作商发出“单一来源采购邀请函”并提供谈判文件;  

(四)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相关业务专家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  

(五)组织单一来源谈判。合作商提交报价文件后,谈判小组集中与合作商进行谈判,确认谈判对象的技术、服务、商务条件及报价;  

(六)谈判小组与合作商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后,出具谈判结果报告,按程序推荐成交合作商,由采购单位报同级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批  

(七)采购单位发布单一来源采购结果公示。公示中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用途、数量、技术要求等基本概况,唯一候选合作商名称,以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和相关说明和公示的期限,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八)采购单位对谈判报告进行确认,并向成交合作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五节  直接采购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批准后可以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实施:  

(一)股份公司本部各部门实施的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可自行确定合作商并按财务相关规定直接报账。  

(二)各单位实施的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招标采购项目,各单位自行审批组织实施  

(三)股份公司本部实施的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招标采购项目,经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各单位实施的单项估算价在5万元(含)以上,15万元(不含)以下的非招标采购项目,经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经综合评审或网上竞价实施的项目,没有符合条件合作商的,经各单位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六)遇有不可抗拒因素的,按程序审议决策。  

第二十九条  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实施程序及要求包括:  

(一)制作直接采购文件或清单,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用途、数量、技术要求等基本概况,合同草案条款(如有),按程序推荐直接采购合作商名单;  

(二)登录采购平台录入直接采购信息,信息中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内容、用途、数量、技术要求等基本概况,候选合作商名称,以及采用直接采购方式的理由和相关说明。  

第五章  成交结果的确认和执行  

第三十条  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应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股份公司本部组织实施的非招标采购项目的成交结果由副组长(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确定;  

(二)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非招标采购项目成交结果的根据各单位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  采购单位与成交合作商签订的合同,其条款不得与采购文件和成交合作商的报价文件内容有实质性偏离。  

第三十二条  非招标采购活动所形成的采购文件、原始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更或销毁,以接受检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如有向合作商收取项目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合作商的保证金,但因合作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合作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合作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合作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合作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采购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合作商不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四)合作商与采购单位、其他合作商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合作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结果公示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第章规定实施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拆分项目。  

第三十六条  所有参加非招标采购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与合作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的;  

(二)明知本人的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本项目的采购,不主动回避的  

(三)收受合作商、中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向合作商透漏采购文件的评审、成交合作商的推荐等情况;  

(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  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进行一次采购情况抽查,并对各单位进行相应考核。违反股份公司制度的,按股份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惩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作商参加股份公司非招标采购项目弄虚作假骗取成为成交合作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合作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行为,以及在股份公司项目采购、实施、运行过程中,存在违反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影响股份公司运营、安全、服务的行为的,经股份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认定为不良行为供应商,将根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则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项目企业诚信承诺函  

 

致:               (采购单位名称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司  (合作商名称)       承诺我司(包括独立法人及关联公司和自然人)不存在以下本项目报价人要求第X条所述情形,如有造假行为,我公司愿意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和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处理:  

1.取消本项目报价、成交资格,并在相关网站公示;  

2.由采购人没收报价保证金或合同履约保证金;  

3.三年至六年内停止或禁止参加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  

4.对不良行为予以纪录,并进行公告;  

5.报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6.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合作商名称(公章):                        

合作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合作商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2:  

          项目企业声明  

 

致:               (采购单位名称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就参加  (合作商名称)       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在项目采购、实施、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白云机场相关管理规定。承诺如违反,将自愿接受: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列入黑名单,停止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所有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活动。  

特此声明!  

 

合作商名称(公章):                        

合作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合作商授权代表签字:                     

 期:                     

 


  

附件3  

 

网上竞价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承诺书  

 

致:               (采购单位名称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司  (合作商名称) 保证提交的  (项目名称)  报价文件所有内容与贵司(单位)的采购文件要求完全响应,无任何偏差,特此承诺!  

合作商名称(公章):                        

合作商授权代表姓名、职务(印刷体):               

合作商授权代表签字: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