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施工监理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
截止日期:2018年08月06日 18时09分25秒
项目联系人:欧阳诗峰
联系人电话:13926430486
招标内容:
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工程监理项目竞价文件
一、竞价项目说明
(一)项目名称
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工程监理。
(二)项目地点
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内。
(三)投标人基本要求
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2.投标人资质要求:具有机电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甲级,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可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3.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具有机电专业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岗位登记工作单位为其投标单位(提供近三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扫描件)。
4.信誉要求: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投标人没有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财产没有被查封和冻结或者处于破产状态。
5.财务要求:投标人须提交2014-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7.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四)报价期限
在wz.gamc.cn的竞价系统中报价(截止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五)竞价方式
1.所有的报价人需在wz.gamc.cn主页中“供应商注册”页面上的供应商注册板块,按规定格式填写正确的供应商登记信息,登记为合格的候选供应商(已注册的除外)。
2.用注册的供应商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后即可进行报价及上传加盖公章的报价单(含加盖公章的法人授权函扫描版),报价单必须逐条填写,每次报价后即可看见自己的报价排名,报价人可在系统提示的调价幅度、次数和截止时间范围内修改自己的报价和电子文档(*报价修改后需再次提交修改后的加盖公章的报价单扫描版,如不提交视为无效)。
3.在wz.gamc.cn的竞价系统中报价(截止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4.评定成交的标准:报价最低且满足项目。由竞价平台确定的第一候选人需在竞价截止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纸质版服务方案提供至白云国际机场东南工作区空港南横三路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报甲方审核,如第一候选人(报价最低)服务方案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则推荐第二候选人成交,依此类推。
5.竞价过程中如有不明的地方可与竞价单位联系,联系人:欧阳先生 电话:13926430486
★6.供应商的选择:竞价系统默认按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名,经审核所有报价文件资料符合竞价文件要求且税前价格最低的竞价人为第一候选供应商。如果第一候选人(报价最低)无法满足项目需求,则推荐第二候选人成交,依此类推。
★7. 上传的报价文件的报价页及证明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扫描后上传,其余文件可以电子文档方式上传,电子文档的格式为EXCLE或WORD,并为没有设置保护的可编辑文档。
★8.如报价文件所报价格超出本项目的限价,业主将有权拒绝其报价。
★9.竞价方未按照公告要求上传资质资料、资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或未达到公告要求,业主有权将其报价作废。
★10. 竞价方可根据业主方要求自行前往现场查看项目,并根据勘查情况编制报价单,如报价文件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我单位有权将其报价作废。
★11.结算方式:按项目进度付款,须为一般纳税人,并提供6%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竞价需求
(一)项目内容
分别在二号航站楼内国内一层行李提取大厅西北角、国内一层行李提取大厅北部中段、主楼三层国内出发员工通道、主楼三层国内超大行李托运员工通道、主楼三层国际出发员工通道、主楼三层国际超大行李托运员工通道、西凹位一层员工通道商业货物检查通道、到达一层西侧手推车安检通道、东凹位一层员工通道商业货物检查通道、到达一层东侧手推车安检通道、国际出境检疫区域员工通道及国际入境检疫区域员工通道共设置50条速通闸机。对本次施工范围内施工内容进行全程监理,即监理单位须完成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结算阶段等全过程的监理工作,还包括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出具审查意见等。
(二)报价要求
1.服务费:本监理服务费报价是根据招标文件及工程监理规范,完成合同条款中约定监理服务阶段的监理服务范围和内容所需要的监理服务费用。
2.本监理服务费报价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标准以及招标范围涵盖工程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3.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项目最高限价116630.14万元。
(三)报价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1.报价人相关资质文件: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企业资质;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适用非法人代表签署的报价文件)(见附件一);
3.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4.报价函及报价附录(加盖公章)(见附件二);
5.监理机构;(附件三)
6.资格审查资料;(附件四)
7.描述竞价文件中服务、安全条款的技术性响应程度;(附件五)
8.以上文件需作为附件扫描上传。
(四)如报价文件对询价文件中标注带“★”号条款有偏离(优于条款要求的不视作偏离),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公司:
兹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单位代表,就贵方组织的“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工程监理”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传真: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附件二:
报价函
致: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公司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工程监理”竞价文件的全部内容,研究竞价文件、技术规范、合同条件和认真细致的计算后,我公司针对本项目制订了详细的服务方案,愿意 人民币承担本项目的服务要求,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修补项目中的任何缺陷,服务质量按照相关规定的验收达到 标准,其中主体部分达到标准。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
3. 如果我单位报价文件被采纳,成为成交单位,我们将及时与采购人签订工程监理合同,遵照业主方的安排,我方承诺在接到发包人的书面进驻通知后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进驻现场并开展监理工作。
报价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报价函附录
序号 |
项 目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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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监理服务费总价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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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分项监理服务1:旅客到达防反流速通闸机 |
工程监理服务费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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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 |
人民币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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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 |
人民币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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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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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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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监理服务2:工作人员进出通道闸机 |
工程监理服务费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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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 |
人民币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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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 |
人民币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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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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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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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监理服务3:后台管理(接入到T2航站楼门禁系统) |
工程监理服务费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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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监理服务费 |
人民币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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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列金额 |
人民币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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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说明: )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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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人民币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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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服务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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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
施工阶段(包括施工准备、交工验收阶段)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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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阶段 |
/ 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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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总监理工程师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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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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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格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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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全称并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拟派驻监理机构组织框图
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 名 |
拟任监理职务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专业 |
专业技术职称 |
监理持证证号 |
专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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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由投标人结合招标项目具体情况和总监专业能力,在监理机构组建中配置与总监专业配套的主要监理人员。
拟投入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简历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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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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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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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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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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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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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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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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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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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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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任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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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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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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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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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 |
单位 |
工程名称 |
在项目中担任岗位 |
主要工作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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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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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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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的和新承监的项目计划交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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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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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身份证、职称证、监理资格证、荣誉证书的复印件附后;
②监理业绩的复印件附后。
拟投入的仪器、设施、设备一览表
类别 |
名称 |
型号或规格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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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 |
租赁 |
新购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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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测量 检测仪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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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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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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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理合同条款及格式
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工程监理
委 托 方:
受委托方:
签订日期:2018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规定, (以下简称“委托方”)和 (以下简称“受委托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 项目监造及安装调试监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监理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为本监理合同(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 在本合同履行中买卖双方共同签订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
3) 监理合同条款;
4) 监理委托书或中标通知书;
5) 委托方的招标文件;
6) 双方同意列入本合同的其它文件。
3、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和承担各自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本工程项目的监理酬金为人民币(大写) ,即¥ 元,该酬金包括受委托方在 的制造地点的监造及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内的安装调试监理,直至通过验收的监理工作。
5、本合同的监理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完毕直至通过委托方验收。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设备通过委托方验收并结清监理酬金后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捌份,双方各执肆份。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方:
|
受委托方: |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委托人: |
签约代表: |
签约代表: |
签约时间: |
签约时间: |
单位住所: |
单位住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 号: |
帐 号: |
合同签订地点:
二、委托合同条款
委 托 方:
受委托方:
合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完毕直至通过委托方验收。
1.1 合同中提到的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
“合同”系指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条件所提交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监理人正确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责任后委托方应支付给监理人的价格。
-
“工程项目”指委托方委托督查方实施建设督查的工程建设项目。
-
“委托单位”或“委托方”是指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监理单位”或“受委托方”是指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单位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指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派驻到施工场地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机构。
-
“承包人”或“设备制造商”是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合法受让人。
-
“设备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委托方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即指设备制造在进度方面的计划时间内的所有监理工作。
-
“设备监理的附加条件”,是指:
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由于委托单位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设备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而导致发运时间推迟,在原计划发运时间至实际发运时间所增加的监理工作或其他相关的善后工作。但在合同期限内的工作不属于额外工作范围。
1.2 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款中议定的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法律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解释。
1.3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 受委托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
2.1 受委托方按合同约定编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方报告监理工作。本监理项目顺利完成后,受委托方必须对其所监理的门座起重机签发监理鉴定书,以证实其制造质量和监理效果。
2.2 受委托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柒天内将派出负责及参与本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送交委托方审核,所有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经过相关的监理业务培训,且具备有至少3年的监理经验。
2.3 受委托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地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除非委托方同意或要求,受委托方所派出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中途调换需提前15天征得委托方同意,否则将按违约行为处理。
2.4 受委托方使用委托方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方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终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方。
2.5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2.6 无论在何时何地,受委托方派出负责本项目的所有监理人员的人身安全(无论致命与否)全部由受委托方自己负责。
2.7 受委托方在委托方委托的工作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对技术方案、设计标准、主要关键设备制造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技术性能、主要加工设备技术状况等方面的审查。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和有责任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和有责任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征得委托方同意,受委托方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方做出书面报告。
主持设备制造、安装的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议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方报告。
设备制造、安装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和责任,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在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范围内,受委托方有权和有责任按工程进度提交“阶段性付款通知”给委托方,以便委托方按进度支付进度款给制造商和安装调试单位。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方不支付任何进度工程款。
2.8 在委托的合同范围内委托方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再同委托方或承包人协商确定。当委托方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2.9 受委托方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合同有效期并且超过时间在1个月之内,则仍按照合同有效期处理,合同费用不变,若超过时间大于1个月,则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10 受委托方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受委托方过失造成委托方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委托方的损失。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3.5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2.11 受委托方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如受委托方证明其已按合同要求履行了监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但应当协助委托方向承包人提出有关索赔事宜。对违反第2.3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受委托方向委托方承担赔偿责任。
2.12受委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受委托方应当补偿由于索赔所导致委托方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支出。
2.13 受委托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受委托方的监理人员所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或事故均由受委托方承担。
3 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 委托方有权选定工程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调试的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相应合同的签订权。
3.2 委托方享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3 委托方有权要求或审批本项目监理人员的调换。
3.4 委托方有权要求受委托方提交监理工作的周报、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3.5 当委托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委托方更换监理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委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3.6 委托方需负责设备制造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为监理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7 委托方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受委托方提供或督促设备制造商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8 委托方应在十五天内对受委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的答复。
3.9 委托方应当委派一名熟悉本项目情况的人员作为代表,由其负责与受委托方联系。委托方更换代表,需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3.10 委托方应当将授予受委托方的监理权力,以及受委托方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
3.11 委托方应当在不影响受委托方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督促设备制造商提供如下资料给受委托方:
提供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3.12 委托方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委托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受委托方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方原因受损失的,有权向委托方要求补偿损失。
4 工程计划进度与监理人员的派驻
委托方将根据设备承包人通知的安装调试施工计划及时提交给受委托方,受委托方派驻监理人员。
5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5.1 由于委托方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受委托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
5.2 受委托方向委托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受委托方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但受委托方仍有义务协助委托方处理一些与监理工作有关的事宜。
5.3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7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4 受委托方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可视为额外工作。
5.5 当委托方认为受委托方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义务时,可向受委托方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若委托方发出通知后7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14天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受委托方需承担此违约责任。
5.6 如果受委托方停业清理、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委托方有权发出通知决定聘用其他受委托方。
5.7 本协议中对受委托方聘用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应有的权利和索赔。
5.8 受委托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其职责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受委托方在履行其职责时连续90天以上完全或大部分受不可抗力阻碍,则有权在90天期满后至少提前7天向委托方(业主)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在通知期满后受委托方有权收取本协议终止前与其已做监理工作部分相对应的报酬和赔偿。
本条款中“不可抗力”指对履行职责有不利影响或有妨碍的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战争的爆发、侵略、外国敌军的行为或任何监理方无法控制的类似原因。
6 监理酬金
6.1 正常的监理工作按照报价执行。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
6.2 监理报酬根据合同的规定以人民币支付。
6.3 监理酬金按照第10点的规定进行支付。
7 其他约定事项
7.1 除非经委托方同意,监理方无权将本合同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权力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2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须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受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受委托方承担;由委托方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
7.3 监理机构及其监理人员不得接受监理本工程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受委托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4 构成本合同的任何文件除用于本协议的目的外,都不应被本合同的任何一方使用于其它目的,如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收到对方已声明要保密的文件或资料,除非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都不得向第三方泄漏。
7.5 受委托方对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方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7.6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8 专用条款
8.1 工程项目名称及监理范围:
工程名称:二号航站楼旅客到达防返流及员工通道速通门设备项目
监理范围:上述速通门设备的制造准备阶段、制造阶段、调试阶段、运输、验收交接的监理工作。监理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速通门设备制造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8.2 监理依据及其相关的事项
受委托方在履行本合同项目的监理业务时,其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有:
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区管理有限公司所发出关于本工程的招标文件;
设备采购项目合同;
购买制造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标准及质量评定规范;
由购买制造合同签约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及审定过的图纸;
国家、地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与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及标准;
当施工图、技术标准、质量评定规范等出现不一致时,取标准高的执行,上述标准没涉及到的部分,参照其他通用标准执行。
8.3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法律管辖,其订立、生效、解释、变更和争议的裁决以中国法律为依据。
8.4 监理范围及监理工作内容为:对速通门设备的建造、安装、调试、设备质量、工程进度及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受委托方委托实施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参与本工程项目各方面的协调,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信息。
8.5 监理地点为:均为国内的设备制造厂家。
8.6 受委托方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给委托方造成直接和不可预见的损失或损害,受委托方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赔偿金[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将直接从监理酬金中扣除: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8.7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议定书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9 具体监理要求
9.1 受委托方必须指定一名总监协调委托方、承包人、承包人的分包厂和监理人员之间的多方关系,担任联系多方的工作,解决委托方应解决的问题。在召开每周一次的工程例会,总监必须担任主持,工程例会纪要会后第二天交委托方。
9.2 受委托方应按委托方提供的生产制造进度计划表,与承包人的实际生产制造进度同步完成合同中所述职责,并在履行过程中,发挥其全部技能,处事认真、严谨、公正。
9.3 受委托方应迅速认真地履行委托方提供的该进度计划表履行委托方可能另行书面要求的职责。
9.4 受委托方需向委托方(业主)提交的文件资料:
受委托方必须做好每日监理记录,随时供委托方查询。每日监理记录应包括:检测情况;承包商材料情况、监理员日报表;驻地监理工程师日记;监理工程师巡视记录;设计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交底会议记录;通知、指令、函件资料记录;不合格项目通知;不合格项目报告单;不合格项目处理报告单;停(复)工通知单等。
监理周报每星期一上午报送委托方,监理周报应包括:项目的质量情况;已经解决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措施;工程进度报告;工程检测总表;材料检查汇总表;现场会议汇总表;技术专题汇总表;承包人员情况;不合格情况汇总表。
监理月报在第二个月第一天报送,监理月度报告应有详细工程进度分析,存在的质量问题,并辅以必要的图表、照片等的说明。
项目全部完工后,受委托方应分项目向委托方提交完整的监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周报、监理月报、整改通知书、专题报告、监理照片、项目监理总结等)及含有这些资料的光盘分别1式4份。
9.5 速通门设备安装阶段受委托方需履行的职责:
安装计算资料、图纸及工艺流程的审核;
监督安装工艺流程执行;
结构件分段组装的质量控制;
机电设备排装的质量控制。
9.6 速通门设备调试阶段受委托方需着重检验与核校内容:
a. 审查速通门设备大纲。
b. 监督整机调试的过程:包括静态检查、正常开合实验、模拟大客流量实验、12小时无故障运行试验等。
c. 调试及设备试运行前对整体结构、机电设备和弱电系统进行检验验收。
d. 调试及设备试运行:检查所有电气系统的接线、绝缘、接地、限位及安全保护;检查所有的机械运动部件的运行情况及调试过程。
e. 整机性能检验:整机性能测试、模拟大客流量实验、连续运行无故障实验、电气控制及安全保护功能检查。
9.7 速通门设备安装阶段受委托方需履行的职责:
a. 速通门构件成型、分段建造、组装的质量控制;
b. 机械设备安装、管线处理及布置的质量控制;
c. 电气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布置的质量控制;
d. 各种计算资料、图纸及工艺流程的审核;
e. 监督建造、安装工艺流程的执行,满足国家规范要求;
f. 检验的资料、计划和日程等都要提交给委托方。
9.8 试验阶段受委托方需着重检验与核校内容:
a. 审查试验大纲。
b. 试验前对速通门设备结构、性能及电气设备等各种设备进行检验验收。
c. 监督所有速通门设备试验过程。
d. 速通门设备性能试验。
e. 调试及试验检验:检验控制及电气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调试过程的各种记录资料、数据分析。
9.9 受委托方的职责应包括合同中具体规定或必要包含的职责。受委托方按照合同履行或实施的职责和权力服从下列限制:
a. 受委托方按监理合同履行其职责并及时处理日常施工中任何有关产品质量的问题,在处理后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委托方。
b. 凡涉及到重大的、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改变原施工图纸或制造厂擅自更换设备配套件及分包厂等问题,受委托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承包方和委托方。否则,委托方将依据本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受委托方赔偿。
9.10 为了确保委托方及时与受委托方联系,监理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如手机),监理现场配置电话及传真设备,这些配置及其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10 支付方式
表1 监理酬金的支付进度与支付条件
序号 |
支 付 条件 |
支付百分比(%) |
1 |
以人民币支付全部货款,最终以中标人承诺的额度为准。 |
|
2 |
完成设备厂内监造后30个工作日内。 |
合同价的20% |
3 |
运抵白云国际机场二号航站楼后完成安装后30个工作日内。 |
合同价的50% |
4 |
完成调试监理,并达到使用要求,完成验收及遗留问题整改后,受委托方提供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业主在收到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30个工作日内。 |
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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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争议处理
11.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11.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
12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13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拾份,委托方执陆份,督查方执肆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方(盖章) 督查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合同仅为项目合同模板,具体双方权责以双方签订的为准。